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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6-03-21 17:33:58.0 来源: 点击数:15148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4]13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5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实施意见
  为规范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青海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根据“政府主导、管办分离、规范运行、综合监管、行业监督、行政监察”的总体要求,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药品采购、国有产权和矿业权交易五大类项目统一纳入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集中交易,建立统一规范、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体系。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五大类进场交易的项目提供交易场所,负责协调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交易见证服务。
  二、实施步骤
  (一)统一进场,集中交易。从2014年9月16日起,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省药品采购中心、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省产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五大交易中心”)在原地点的交易活动一律停止,整建制的统一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不得进行场外交易。
  青海诚鑫招标有限公司、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青海路达招标有限公司、青海禹龙水利招标中心等招标代理机构进驻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在窗口受理进场交易的投标报名、组织开标、评标等招投标活动。
  (二)完善制度,规范运行。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交易规则、交易流程等相关配套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建立起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服务、行业监督、综合监管相对独立、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交易监督管理体系。各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参与人员、交易过程都必须在监管范围内。
  场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综合监管、省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省纪检监察机关行政监察“三位一体”新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
  三、交易管理模式
  实行“5+1”交易管理模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药品采购、国有产权和矿业权交易五大类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提供集中交易场所,五大交易中心和入驻的各招标代理机构在场内统一受理投标报名、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预约开标、评标场所、接受投标文件、开标、评标、统一抽取评标专家和中标公示等。
  五大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对接,建成统一监管、统一操作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模式。
  四、进场交易范围
  (一)工程建设项目。省直部门、中央驻青各单位、大专院校等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水利、交通、铁道等),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不论业主自行招标还是委托招标,都一律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其中: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均由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场内受理提供服务,并按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除以上之外,对各州(市)所属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项目,按隶属关系和分级管理的原则进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
  (二)政府采购项目。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或者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社会分散采购代理项目。
  (三)药品采购项目。全省统一组织的药品以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项目等。
  (四)矿业权项目。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转让的矿业权等。
  (五)国有产权项目。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产权处置和国有产权转让等。
  五、有关要求
  (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青藏铁路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派其所属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或者受委托的监管职能处室1名工作人员进驻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业监管备案窗口,履行有关项目行业监督和招标采购项目备案事宜,一律不得在场外备案。各招标代理机构派驻2名工作人员进驻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窗口受理招投标业务。五大交易中心全部工作人员进驻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操作服务。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派驻的现场监督人员原则上要相对固定,五大交易中心全部工作人员行政隶属关系不变,人事关系、财务关系不变,其党组织关系转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关党委。
  (三)派驻的各类进场人员均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协调管理,将每月出勤情况和业务开展情况报其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并与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挂钩。
  (四)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统一提供各类派驻进场人员办公场所,配备相应的办公桌椅、电脑等。
  (五)从2014年9月16日开始,凡是进场交易的各类投标(竞买)保证金,统一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西宁市农商银行专户缴纳。交易活动结束后,按相关规定退还保证金及利息。
  (六)进场交易收费:结合外省经验,由按中标价收取的建设工程交易费变为按宗收费。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部分进场交易项目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具体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全力配合,切实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确保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七)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9月16日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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