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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有产权转让监管严禁国有产权在场外转让交易的通知

2013-12-03 10:16:40.0 来源: 点击数:7041

中共重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市监察局、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国有产权转让监管严禁国有产权在场外转让交易的通知

(渝国资〔2006〕3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纪委监察局、国资监管机构、财政局、国土房管局、工商(分)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管所及分所、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渝府令第167号、渝府发[2005]122号、渝国资[2006]18号和渝高法[2005]12号等文件规定,我市各类国有产权的转让应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及其分支机构进行交易。这些文件的贯彻实施,对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产权在转让环节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腐败滋生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仍有少数单位对执行相关政策认识不到位,场外交易行为时有发生,导致在国有产权转让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上存在差距。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确保国有产权进场交易,防止暗箱操作,杜绝商业贿赂,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重要性。国有资产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管,切实维护国有产权的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保障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和维护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为此,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学习、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庆市有关国有产权转让的政策法规。
  二、严格实行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严禁场外交易。全市经营性国有产权、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产权、涉讼经营性国有产权及地方性金融国有产权等各类国有产权的持有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渝府令第167号、渝府发[2005]122号、渝国资[2006]18号和渝高法[2005]1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及其分支机构交易,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交易的,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规避进场交易或违反规定进行场外交易。
  三、严格把好国有产权转让的审批关。各级政府及其国资监管机构、财政部门要按有关文件规定的职权范围,严格把好审批关,不得擅自越权审批,避免国有资产在审批环节流失。
  四、严格把好国有产权交易关。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要严格遵照国有产权交易流程,按规定公开产权交易信息,广泛征集意向受让人,公开竞价,实现国有产权转让价值最大化。应对按规定程序交易的项目,出具《国有产权转让鉴证书》或《涉讼经营性国有产权交易情况证明》,不得为场外交易的行为补开鉴证书或交易情况证明。同时,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应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五、严格把好国有产权过户关。各级工商、土房、公安车管、船舶管理等产权登记管理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依据《国有产权转让鉴证书》或《涉讼经营性国有产权交易情况证明》等手续办理产权变更,不得违规办理国有产权变更。
  六、加强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国有产权审批部门、产权交易机构、产权过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国资委等七委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等六部委<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06]19号)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6月31日前对各类国有产权的转让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按规定上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整改到位的可从轻或免于处理。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协作配合,组织好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国有产权转让违规违纪行为,要依纪依法从严处理。

市纪委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土房管局
二○○六年六月八日

 

深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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