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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青海发投碱业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预公告

2019-03-22 17:05:57.0 来源: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 点击数:5707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公开预披露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产权转让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 我方承诺在实施本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时,按照前述规定通过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办理相关手续。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名    称

青海发投碱业有限公司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德令哈市长江路东侧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王明海

成立日期

2014年

注册资本

(万元)

6064万元

实收资本

(万元)

6064万元

经济类型

☑

A、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B、国有控股企业

C、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D、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E、国有参股企业

F、其他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化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632800009003318

 

 

 

经营规模

□大  ☑中   □小   □微

经营范围

生产、销售纯碱产品及其副产品,矿产品、煤炭、沥青、钾肥、水泥、石油制品(不含成品油和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电子材料、有色材料、金属及金属材料、铝及铝合金、铁合金炉料的销售,矿产品的开发(不含勘探开采),普通货物运输,房屋及场地租赁业务,对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进行投资。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是    □ 否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有

比例

1.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

2.


3.


4.


5.


6.


7.


8.


9.


10.


11、其他股东


主要财务指   标

     2017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利润总额

净利润

151,522万元

9,063.58万元

9,033.84万元

5,511.87万元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204,008.96万元

203,030.74万元

978.22万元

审计机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青海分所

  2018     12  31  日财务报表(合并审数)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利润总额

净利润

165,185.93万元

26,946.57万元

27,472.38万元

22,401.24万元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205,324.67万元

190,880.71万元

14,443.97万元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济类型

☑

A、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

B、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C、国有控股企业

D、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E、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F、国有参股企业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  A、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B、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C、省级国资委监管    D、省级其他部门监管

E、市级国资委监管   

 F、市级其他部门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

主管部门名称

青海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6300007105860692

转让方决策文件

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董事会决议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其他         

批准单位名称

青海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日期


批准单位决议

文件类型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批复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决议文件名称


预披露公告期

□ A、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B、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单位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受让后应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款;如受让方需并购贷款,需提供银行授信证明,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首付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需在1个月内一次性结清; 3、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受让申请的内部决策及审批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充分了解标的瑕疵,不以不了解标的物状况为由退回标的; 5、向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银行资信证明; 6、经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

 

其他披露事项

 

1.接受联合受让;2.支持并购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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