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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网络竞价实施办法

2016-05-12 11:00:18.0 来源: 点击数:12265

第一条 为规范在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简称“青交市场”)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依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交市场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竞价,是指青交市场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产权转让项目(简称“标的”)信息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省产交所网站进行发布,信息一经在青交市场网站发布,竞买人即可通过青交市场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

网络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结束后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自由报价期自标的信息在青交市场网站发布之时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每个限时报价周期不少于3分钟。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在自由报价期内提出受让申请,交纳

保证金,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本办法所称的受让方,是指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以最高报价竞得转让标的的竞买人。 

第五条 青交市场是网络竞价活动的组织者,为网络竞价提供交易平台的相关服务,维护网络竞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 青交市场会同转让方确定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周期的期限。

第七条 在网络竞价活动期内未产生有效报价的,经转让方申请,可重新组织网络竞价活动。

第八条 转让方选择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进行产权转让的,应向青交市场提出转让申请,同时提交转让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青交市场对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及合规性审核。 

第十条 审核通过后,青交市场会同转让方共同制定《产权转让网络竞价须知》等文件。 

第十一条 青交市场将转让信息及《产权转让网络竞价须知》发布后,转让方不得随意更改或取消所发布信息。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取消的,转让方应向青交市场提出申请并提交原批准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青交市场审核同意后在网站予以公告。变更转让信息的,该转让标的的网络竞价活动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在参加网络竞价之前应认真阅读《产权转让网络竞价须知》。 

第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须知》的规定提交受让相关材料,交纳保证金,签署《网络竞价承诺函》,经青交市场审核通过后取得竞买人资格。 

第十四条  竞买人取得网络竞价系统的有效用户名及密码,即可参加相应标的的网络竞价活动。 

第十五条 网络竞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该次网络竞价活动设定的加价幅度的整数倍。

自由报价期内,各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报价;在每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有效报价方成为该次网络竞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除《产权转让网络竞价须知》另有规定外,该最高报价方即为受让方。 

第十六条 网络竞价活动结束后,省产交所向受让方出具《网络竞价结果通知书》。 

第十七条 受让方应按照《网络竞价结果通知书》的要求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相关交易证明文件,并按照规定交纳成交价款和竞价服务费后,办理标的交割手续。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省产交所有权终结该标的网络竞价活动:

(一) 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出现标的损坏或灭失的;

(二) 因不可抗力导致网络竞价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 其他经青交市场确认应终结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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