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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增资进场交易操作要点

2016-04-07 10:29:14.0 来源: 点击数:4582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并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按此要求,各级政府陆续制订和出台相关配套方案,积极推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除通过证券市场完成国企改制和实现资产证券化外,众多国有企业还通过“向社会资本转让部分国有股权”或“向社会资本增资”两条途径实施混改。《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分别规定了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国有企业增资改制应当进入产权市场公开交易,其目的是为了规范交易行为,防止暗箱操作,保证交易公开透明,并通过公开市场充分发现投资者、发现价值,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国有权益不受侵害。

    企业增资也称为企业增加注册资本,主要途径有公积金转增资本、原股东增加出资和引入新投资者增加资本等。在国企增资混改渐成主流的背景下,就产权市场开展国企引入新投资者实施增资的业务流程和工作要点作简要梳理、归纳。

    1.产权市场开展国企增资的业务边界

    相较国有产权存量转让更多体现为国有经济的退出或收缩,作为国有经济继续保留并希望进一步做大做强的领域,在企业增资过程中为保证国有权益不受损害,更应通过公开市场进行公平、公正交易。为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规定,“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而《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9条对国有企业改制定义了三种情形:一是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二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三是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鉴于《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对公众公司股票的公开发行、债转股和定向增资的交易场所等事项有明确规定,因此产权市场尚不具备从事公众公司增资业务的条件。

    综合以上规定,我们可以梳理出产权市场能够开展的国企增资业务的范围边界——即除国有公众公司以外的其他国有企业增资,均可纳入产权市场业务范围。其中,国有参股企业增资,为保证国有权益不受侵害,在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增资事项时,相关国有股东也应该提出进入产权市场公开增资的表决意见。

    2.国企增资的一般流程

    目前,国企增资遵循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等。结合产权交易基本原理和企业增资工作特点,可以将其分为前期准备、增资交易和后期变更三个阶段:

    2.1前期准备

    前期准备阶段应以增资企业及其股东为主开展工作,主要包括企业增资可行性研究、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制订增资方案、开展法律审查和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等,核心是制订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增资方案。由于企业增资比较复杂,为保证增资合法合规、有序高效进行,产权交易机构有必要提前介入前期增资方案设计和开展相关工作咨询,为增资企业提供更多市场化配套服务。

    其中,增资方案是对企业增资工作进行统筹计划安排的说明性文件,内容主要包括:增资目的、增资规模、股权(份)比例、出资方式、资金用途、增资对象选定方式、增资前后权益变动处理、增资后企业治理结构安排、特别事项处理(或有)以及增资工作步骤等。企业在制订增资方案时应重点处理好以下问题:

    2.1.1充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等规定,企业改制(含增资改制)涉及国有身份职工需重新安置的,还应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1.2合理确定增资价格。由于国有企业一般存在划拨土地、特许经营权、无形资产或其他垄断性资源,因此实施增资改制应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明确界定企业改制资产范围。清产核资结果须报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确认(特殊情况经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不进行清产核资),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独立、客观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作为增资定价的参考依据。其中,进入企业增资改制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还须经具备相应估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处置审批手续。而对于期间损益和未进入增资改制范围的资产,则应按规定妥善处理。

    2.1.3增资后的股东人数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增资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股东人数应符合《公司法》第24条规定,即股东人数控制在50人以下。增资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根据《公司法》第78条、《证券法》第10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确保增资后持股人数控制在2-200人范围。

    2.1.4保障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优先增资权。《公司法》第3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在增资时,应事先征求原股东意见,若原股东放弃增资的,由该股东出具放弃增资的书面文件;原股东不放弃增资的,按增资公告要求方式行使优先增资权(通常是在交易过程中采取“同等价格、优先增资”方式行使优先增资权)。值得注意的是,原股东只能在实缴的出资比例范围内享有优先增资权,且该权利属于原股东的专有权利,不得转让、转移。

    2.1.5确保股份有限公司同股同价、同股同权。《公司法》第126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资发行股票时,增资方案的设计和最终定价,应确保本次增资发行的同类股票投资人以相同价格购买,并享有同等权利。

    2.1.6向职工增资应符合政策规定。目前,社会对职工持股参与国企混改的呼声较高,国家也正在作这方面的顶层设计。在新的改革意见出台之前,国有增资企业和产权交易机构在处理向职工增资的事务时,须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和《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职工持股的规定。一是持股职工范围:国有中小企业进行改制时,政策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政策鼓励辅业企业的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国有大型企业实施改制,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特别是对于管理层持股应严格控制。二是职工持股的企业范围: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确有必要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三是资金来源合法合规。职工持股必须保证资金来源合法,不得向国有企业借款,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不得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四是职工持股的审批程序。国有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必须履行批准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由集团公司批准的引入职工持股的企业改制,完成改制后须由集团公司将改制的相关文件资料报送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2.2增资交易

    目前国企增资统一交易规则尚未出台,全国许多产权交易机构在这方面进行了大量有益探索。总结业内的实践经验,可将产权交易机构增资交易流程归纳为五个环节,即:增资项目受理、增资信息发布、意向投资人征集、投资人择优选定、资金结算与增资交易凭证出具等。产权交易机构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交易环节及具体办理方式进行调整。

    2.2.1增资项目受理。增资申请由增资企业(或其股东)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并提供相关材料,一般包括:企业增资信息发布申请书,增资企业主体资格法律文件(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和增资企业章程,增资方案、内部决策文件和有权机构批准文件、评估报告备案(核准)文件,增资企业近三年审计报告、近期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对仲裁、诉讼、或有负债等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的专项说明材料和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涉及职工安置的,还需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申请材料经产权交易机构审核通过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

其中,产权交易机构重点审核增资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特别要关注增资行为的决策审批程序是否完备。一是是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形成相关决议。国有独资企业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未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其他公司制企业应由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其职工安置方案,还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二是是否履行监管审批程序并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和评估备案(核准)文件。国有企业增资方案经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还应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批准。由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企业增资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须预先报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

    2.2.2增资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机构在其网站和相关媒体发布企业增资信息,发布期限由产权交易机构交易规则确定(若国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增资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增资企业基本情况(含股权结构、业务及财务状况等),增资目的、拟增资额、定价、募集资金用途,资产评估及备案(核准)情况,决策审批情况,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及法人治理结构安排,投资人资格条件、增资条件和投资人择优确定方式,原股东、企业管理层拟参与增资的相关情况(或有),开展尽职调查的时间、方式、程序,保证金设置情况及处置方式,增资溢价的处理方式以及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信息发布期间,企业增资相关资料置备于产权交易机构,供意向投资人查阅,同时增资企业应为意向投资人的咨询提供方便。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资,应把握好信息发布尺度。《证券法》第1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这对产权交易机构如何将增资信息有效传递出去带来困惑。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增资,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平台公开披露增资信息。鉴于此,《证券法》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传递方式的限制,根本点在于防止非法集资,避免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维护社会稳定,而在加强监管的情况下,则完全可以放开。产权市场是各地方政府建立的阳光交易平台,也是《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确定的国企增资改制的交易平台,其交易行为接受国资监管部门、纪检部门的监管,规范性得到了社会各届的充分认可,按其规定:“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的精神,通过产权市场交易系统发布不属于公众公司的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资信息,应该属于可行的方式。除此之外,产权市场还可依托其多年积聚的投资人资源和对市场群体的细分,进行点对点传递信息。但对于在平面媒体或其他公共媒体发布信息,还是应该慎重处理的。

    2.2.3意向投资人征集。在规定的期限内,意向投资人有意投资的,可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投资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主要包括:投资申请书,投资意向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章程(法人提供),拟参与增资的内部决策或批准文件,符合投资条件的相关材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鉴于增资属于企业重大事项,一般由产权交易机构与增资企业共同对意向投资人资格进行审核,必要时增资企业可对意向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意向投资人应予配合。对审核符合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意向投资人资格确认通知书》,并办理正式报名登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说明。在办理正式报名登记手续后,意向投资人可按约定方式对增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

    在增资过程中,投资人往往需要对增资企业进行深度了解并涉及企业核心秘密。因此,在实践中一般可以通过设置双重保证金方式防止恶意刺探企业秘密:一是设置报名保证金,投资人有意投资的,在向产权交易机构办理初步意向登记时,交纳报名保证金,经产权交易机构和增资企业确认其具备增资条件并与增资企业签订保密协议后,意向投资人可对增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二是设置交易保证金。投资人办理正式报名登记手续时,须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方能取得增资投资资格。

    2.2.4投资人择优选定。增资信息发布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人的,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增资企业和意向投资人进行洽谈,双方达成合意的,确定为投资人。公开征集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资格的意向投资人时,按照增资信息发布约定的选择方式择优确定投资人,通常有网络竞价、综合评分、竞争性谈判等。网络竞价主要用于对财务投资者的选择,而综合评分、竞争性谈判则主要用于对战略投资者的择优选择。投资人选择确定后,由产权交易机构将增资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有关各方签订增资协议。

    尽管综合评分法、竞争性谈判在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已广泛使用多年,但客观上效果并不理想,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难以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鉴于此,在企业增资过程中,为确保客观公正,更倾向于竞争时最好还是以价格作为唯一因素,至于对投资人的定性要求,可设置为一系列准入条件和交易条件,其中涉及企业长远发展的特殊要求可通过承诺事项对投资人予以约束,并明确承诺未果情况下的处理方式。

    2.2.5资金结算与增资交易凭证出具。增资协议签订后,投资人按增资协议约定,将应该支付的全部增资款或首付款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结算账户(以货币资金以外的资产进行增资的,由增资企业和投资人另行办理)。投资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办理,未成交意向投资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产权交易机构按公告约定予以退还。在增资各方付清交易服务费用后,产权交易机构出具增资交易凭证并向增资企业划转增资款。

    2.3后期变更

    后期变更阶段以增资企业和投资人为主体开展工作,主要包括非货币资产过户或交付(或有)、增资款验资、企业章程修订、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调整、对修改事项的内部决策、增资结果备案和工商登记变更等。产权交易机构可发展相关服务会员,为企业增资提供完善的第三方配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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