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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兴拍卖行违规拍卖土地被罚出局
 
来源: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 点击数: 次   

 

    南方网讯 广东省经贸委近日发文,对佛山市南海海兴拍卖行在土地使用权拍卖中严重违规情况作出决定:省经贸委根据广东省高院终审判决结果,决定中止南海海兴拍卖行的经营权。据了解,这是广东首例拍卖行因违规拍卖土地而被上级主管部门中止经营权者。
    佛山市南海海兴拍卖行于2002年1月11日与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南海支行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南海交行将其拥有的位于南海里水镇沙涌村一块面积约63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委托海兴拍卖行公开拍卖。海兴拍卖行于2002年1月21日在《佛山日报》等报纸上发布拍卖公告。海兴拍卖行公开备查的拍卖会参考资料中附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南海交行委托南海市正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21日至24日对拍卖标的所作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结论书》,载明:“该地沿盐南路往内10米处有一组高压线横跨,对未来建设有一定影响”。2002年1月28日,在海兴拍卖行举行的第107期拍卖会上,高某以2828万元的价款竞得该拍卖标的。拍卖成交后,高某与南海交行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拍卖标的的产权转移手续。2002年3月,高某向南海市规划部门咨询报建时,被告知该地块在1996年即被确定为市级规划的“五纵四横”路网系统中的一段,该路段建筑控制线为114米,即自道路中心线两边各退让57米。南海市规划建设局村镇科在该地号平面图上加注“该地块刚好位于控制不准建筑范围内,所以无法规划建设。”
    根据南海市政府颁发的《南海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该地块早已于1996年被规划为不准建筑的道路用地,不能作商住用途使用。该地块存在严重瑕疵,海兴拍卖行应当调查了解并知道该地块的上述瑕疵,但却隐瞒了事实真相,致使竞买人高某买到该地块后,不能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用途实现建造商住楼房的目的。据此,海兴拍卖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42条关于“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18条关于“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的规定。  鉴于佛山市南海海兴拍卖行在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中严重违规,使买受人蒙受严重经济损失,给社会造成非常不良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省经贸委决定中止海兴拍卖行的经营权,并将该事件通报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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