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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槌定音”竟是儿戏
在拍卖行公开竞拍到的商铺,到头来竟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近日,家住中山市小榄镇余先生向本报讲述了一桩令他十分愤慨的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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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以赴竞拍得标的
竹篮打水一切成幻影 |
| 事件要追溯到去年的11月底,余先生从小榄镇拍卖公告获悉,被誉为最繁华的商业街小榄永新路,有一处临街约138平方米的商铺即将进行公开拍卖。一向从事小本经商的余先生决定投资竞拍。由于价格高昂,竞拍底价高达200万元,余先生动员了全家族力量,四处筹措资金。为确定竞拍可接受的最高价位,余先生对该商铺作了大量市场调查,不但请专家给予评估,还多次到商铺现场统计每天顾客流量。历经半个月厉兵秣马,“度过了一个又一个不眠之夜”后,余先生对竞拍充满了期待。 |
| 2004年12月10日上午,余先生携妻一同参加拍卖会,在余先生的手心上,写着2、1、9三个数字,那是他充分调研后定下的竞拍最高价位,它将随时提醒余先生———跳过价位立即扔掉竞价牌!竞拍会以每次上升一万元的价位开始竞拍,历经20轮的激烈举牌,余先生把价位叫到219万元。拍卖场上一片静寂,无人再敢举牌,拍卖师蔡某敲下了神圣的拍卖槌———成交! |
| 拍卖结束后,拍卖师让余先生在一份合同上签字后,说要将合同拿到工商局盖章、备案,便立即拿走了。按合同成交价,加上5%的拍卖费用,余先生必须于当月31日前付清2299500元款项,拍卖方则必须在三个月内办理好过户手续,将商铺的房产等证件交给新业主。为了尽快履行合同,余先生当天付款815000元后,通过提前取定期存款、借款,甚至贷款等艰辛努力,于当月23日付清全部款项。 |
| 令余先生意料不到的是,今年3月16日,拍卖行电话通知余先生,由于办不了过户手续,拍卖作废。翌日,拍卖行通过银行转账将款项还给了余先生。余先生纳闷:很严肃的拍卖怎会变成一场儿戏?他感到完全被愚弄和欺骗。 |
拍卖人称按合同办事
买主指拍卖完全变味 |
| 中山市拍卖中心有限公司作为该商铺的拍卖人,不但接到余先生的多次质询和索赔,也接受了当地消费者委员会的调查。负责该业务的拍卖师蔡某对记者解释,在办理该商铺拍卖过程中,已了解到原业主没有商铺的房地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由于业主保证一定能办妥过户手续,因此接受了拍卖委托。为了防止不能履约风险,当初与余先生签订合同时,特意在合同上添加了其他约定,写明如果委托方在三个月内未能办理产权证,则由拍卖人进行退款。受买人不得追究拍卖人、委托人的任何责任。拍卖师强调,余先生已在合同上签字,拍卖行是按合同办事。 |
| 对于拍卖行解释,余先生说“被耍了一把!”因为整个拍卖过程存在太多疑点: |
| ———拍卖成交后,拍卖行拿着一份合同匆匆让他签名,当时他以为是印好了的格式合同,没有留意拍卖行事先用手写的添加条约,糊里糊涂便签了名。当时他并没拿到合同,据说是要将合同拿到工商局盖章、备案。事隔14天后,他拿到合同后细看,便感到不妥,因为拍卖行在毫无商议情况下,自行将合同中规定拍卖行违约责任划掉,而买受人违约则需赔上50万元的定金; |
| ———拍卖行接受既没有土地使用证、又没有房地产证的商铺委托,本身就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29条规定,凡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确权的标的禁止拍卖。而且,拍卖行事前没有将上述情况告知他本人; |
| ———拍卖行随意将不能过户的标的进行拍卖,继而又毫无责任地废除拍卖。如此,拍卖行将变成一个充满欺骗的场所,它可将公开拍卖当成对拍卖物进行市场定价;也可将其当成是一次广为宣传的特效广告,事后有出高价者,随时可废除原来拍卖;甚至可以当成是临时筹措资金的场所。 |
拍卖行当属违规拍卖
买受人谨记深刻教训 |
| 广东省司法部门法律专家在剖析这一案情时认定,按我国当前实施的拍卖法规定,该拍卖行拍卖的商铺没有土地证和房产证,即使业主拥有购房发票,该商铺所有权和处分权未经行政机关确权,属于禁止拍卖物品,拍卖行无权接受委托。拍卖人由于违反该规定,对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拍卖企业应当给予赔偿。 |
| 对于余先生与拍卖行签订的成交合同,法律专家认为,双方违约责任明显存在不公平,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详细核查每一条款,一旦签下名字,便意味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